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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應急廳印發《山東省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應急管理局:
《山東省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2026年1月6日
山東省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山東省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工作,更好地指導化工企業識別工藝風險,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風險防控指南(試行)》《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山東省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依法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的化工建設項目,涉及硝化、過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工藝的化工建設項目,擬采用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的,應由山東省應急管理廳(以下簡稱省應急廳)組織安全可靠性論證。
涉及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的其他化工建設項目由企業參照本辦法自行組織安全可靠性論證,并在論證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應急局)書面報告。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為涉及化學反應過程的化工工藝,包括:
(一)產品為國內首次生產的;
(二)擬采用工藝技術是國內首次中試放大或產業化應用的實驗室技術;
(三)產品在國內有其他化工企業生產,但是工藝路線、原料路線或者操作控制路線為國內首次使用;
(四)引進國外成熟生產工藝在國內首次使用的生產工藝技術;
(五)國內有其他化工企業采用相同工藝路線生產相同產品,但生產能力、關鍵生產裝置(增加設備臺套數除外)有重大變化的。
其他化工企業采用相同工藝路線和原料路線,因工藝技術原因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同時納入論證范圍。
第四條??企業擬采用的化工工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情形之一的,應對化工工藝的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和工業化生產各個階段的安全可靠性進行分析(分析要點參考附件1),提交“山東省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件2)和“山東省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報告”(以下簡稱論證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3)。
企業應對提供的論證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五條??由省應急廳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應按照下列程序開展:
(一)企業向市應急局提交申請書和論證報告,市應急局初審后以正式書面文件方式向省應急廳報送。
(二)省應急廳收到申請書和論證報告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對論證材料進行審核,不屬于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的,退回并函告企業和市應急局;屬于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安全等方面的5名及以上專家,按照過程完整性和系統性、科學性與預測性相統一的原則進行論證。
(三)專家組論證會議按照下列程序開展:
1.介紹現場參會人員,明確回避情形;
2.向建設單位做出公正、客觀、保密、廉潔自律等承諾;
3.建設單位介紹相關工藝并提供安全可靠性的證明材料;
4.技術質詢、討論;
5.形成專家論證意見。
第六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可靠性論證不予通過:
(一)工藝路線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采用淘汰落后設備的;
(二)所提供資料無法證明工藝安全可靠性的;
(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四)其他不予通過的情形。
第七條??安全可靠性論證結論為“通過”的,企業按照專家組意見建議修改補充有關材料,經復核滿足整改要求的,省應急廳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函告企業和市應急局,企業整改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論證結論為“不予通過”的,省應急廳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函告企業和市應急局。
第八條??企業自取得論證意見之日起一年內未提出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或省應急廳出具論證意見后,發現存在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論證意見作廢。
省應急廳出具論證意見后,發現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論證意見作廢,并自發現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安全可靠性論證申請。
第九條??專家調用應符合《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專家調用管理辦法》要求,參與論證的專家應遵守《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安全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工作紀律規定(試行)》等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4日。
轉載自:山東省應急管理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