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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生態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安全法》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則依照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這部法律的出臺旨在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保護生態環境。
據了解,《安全法》共10章127條,包括總則、規劃布局、生產和儲存安全、使用安全、經營安全、運輸安全、危險化學品登記、事故應急救援、法律責任、附則。
“這部法律基本覆蓋了危化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應急處置等整個流程,對各個環節都有具體規定,對企業、個人等多個主體也有明確要求。比如運輸環節,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作業狀態進行實時監控、管理,及時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駕駛行為,實現安全監測、監控和預警。”應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所長代海軍表示,《安全法》通過全鏈條管控,有助于危化品安全生產“不留死角”,實現閉環管理。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安全法》明確,要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相應知識和能力進行考核,對危化品作業場所、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也都提出了具體要求。“總體來看,就是要通過硬性規定糾正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以及環境的缺陷,強化安全生產過程管理,夯實危化品企業的主體責任。”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化工園區安全研究所所長多英全表示。
“化工園區是我國化工產業發展的重要載體。但近年來一些安全生產重大事故,暴露出部分化工園區管理上存在問題。”多英全說,立法對化工園區的認定、安全風險等級評估以及相應的管控措施都作出規定,填補了這方面法律的空白。
在法律責任設置方面,這部法律相比有關條例提高了處罰額度。此外,對于違法行為,《安全法》還明確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以罰款。“既處罰單位,也強調對個人責任的追究,有助于倒逼企業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常抓不懈。”多英全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