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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商務部等5部門發布公告,決定對《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目錄》(簡稱《目錄》)《特定國家(地區)目錄》進行調整,將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增列入《特定國家(地區)目錄》,并單獨增列針對上述3個國家的13種易制毒化學品。

調整后的《特定國家(地區)目錄》共包含緬甸、老撾、阿富汗、美國、墨西哥、加拿大6個國家。公告指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向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出口《目錄》中第一部分所列化學品的,應按照《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暫行管理規定》申請許可,向其他國家(地區)出口無需申請許可。
《目錄》針對新增國家增列的13種易制毒化學品包括1-乙氧羰基-4-哌啶酮、1-芐氧羰基-4-哌啶酮、1,4-二氧雜-8-氮雜螺[4.5]癸烷、1-乙?;?4-哌啶酮、1-叔丁氧羰基-4-(4-氟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3-氟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2-氯苯基氨基)哌啶、4-(4-氟苯基氨基)哌啶、1-乙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1-乙氧羰基-4-(4-氟苯基氨基)哌啶、N-叔丁氧羰基-4-羥基哌啶,以及4-(N-苯基氨基)哌啶的酰胺類衍生物、氨基甲酸酯類衍生物、鹵代衍生物或以上衍生方式組合形式的衍生物,4-哌啶酮的縮酮類衍生物、酰胺類衍生物、氨基甲酸酯類衍生物或以上衍生方式組合形式的衍生物,以及上述所有物質的鹽類。